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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如何認定主犯

一、尋釁滋事罪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罪者通常為主犯。符合標識的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二、在事先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尋釁滋事罪如何認定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