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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階段主動停止還會被處罰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3W)

一、犯罪預備階段主動停止還會被處罰嗎?

犯罪預備階段主動停止還會被處罰嗎?

刑法第24條第一款 [2] 規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在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二是在實行行為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作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態。犯罪中止形態與犯罪中止行為本身具有密切關係:沒有中止行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態,中止行為是犯罪中止形態的決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態與中止行為本身又具有區別:中止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為;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換言之,中止行為之前的行為屬於犯罪行為,是行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事實根據,中止行為本身屬於刑法所鼓勵的行為,是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根據。

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一是未實行終了的中止,即在預備階段或者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犯罪過程中自動停止或放棄犯罪,這種情形一般稱為普通的犯罪中止;二是實行終了的中止,即在實行行為終了而犯罪結果最終出現之前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一般稱為特殊中止。①兩者的構成要件略有區別。犯罪中止具體的構成要件,刑法學界曾提出了二特徵說、三特徵說和四特徵說。其中三特徵說和四特徵說影響較大。三特徵說一般認為犯罪中止構成要件中包括時間性、自動性、有效性要件。四特徵說認為在三特徵說基礎上還有一個客觀性要件,即認為犯罪中止不僅主觀上要自動停止犯罪,還要客觀上有中止行為。筆者認為客觀性要件可以包容於自動性要件中。我國刑法遵循的是主客觀相統一的學說,將自動性分為內心的主動停止和行為上的客觀停止固然有一定必要性,但無須割裂開來進行論述。筆者擬從三要件說來分析犯罪中止的構成要件。

犯罪中止一般是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是在犯罪實施階段的時候。犯罪嫌疑人因自身的原因或者是一些外力因素導致犯罪無法繼續進行受,因而害人沒有直接受到危害,但是但是受害人還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如果是在犯罪預備階段停止犯罪的話,那麼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承擔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