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解答>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犯罪預備和犯罪預備階段的區別

在認定犯罪預備時,必須把犯罪預備與犯罪的預備階段區別開來。犯罪預備是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的一種停頓狀態,而犯罪的預備階段是行為發展的一個過程。無疑,這兩個概念是有著密切聯絡的,因為犯罪預備只能發生在犯罪的預備階段。但兩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犯罪預備是行為人應對其承擔刑事責任的一種行為狀態,而犯罪的預備階段是一個時間的概念,有些犯罪分子可能經過犯罪預備階段以後進入了實行的階段並最終完成了犯罪,這時應作為犯罪既遂負刑事責任,而不再單獨對犯罪預備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行為在準備過程中由於行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就應當以犯罪預備論處。
刑法》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預備和犯罪預備階段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