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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行為的預備階段停止犯罪會受到處罰嗎?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3.14W)

一、故意犯罪行為的預備階段停止犯罪會受到處罰嗎?

故意犯罪行為的預備階段停止犯罪會受到處罰嗎?

故意犯罪行為的預備階段停止犯罪不會受到處罰,犯罪的要素一般包括:犯罪事實、危害結果、因果關係。但在實際犯罪活動中往往在犯罪事實活動之前還存在犯罪預備階段,只是當構成犯罪的情況下,犯罪預備階段被包括進了犯罪事實中,一般不單獨處罰。犯罪預備是指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如預備犯罪工具,創造犯罪條件等,但是犯罪預備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法律責任。

二、故意殺人罪的預備階段怎麼界定

在司法實踐中,故意殺人罪預備行為因為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其主觀具有實害的故意,客觀行為觸犯了相應的法益,處罰較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此規定是對犯罪預備的高度概括。預備犯與犯罪預備是有所區別的兩個概念,前者是故意犯罪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階段,後者則是在犯罪預備階段已經停頓的犯罪形態。預備犯是指已經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犯罪形態。根據定義可以得出預備犯的構成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行為人必須已經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如果只是單純的流露犯罪意圖,而沒有實施預備行為,則屬於犯意表示,不構成預備犯。實踐中,犯罪預備行為主要表現為準備犯罪工具、調查犯罪場所和被害人行蹤、出發前往犯罪場所或誘騙被害人前往犯罪場所、跟蹤被害人或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擬定實施犯罪的計劃等方式。

第二,預備行為必須在犯罪預備階段停頓下來。行為人在實施預備行為之後,如果順利進入著手實行階段,那麼先行的預備行為即被後來的實行行為所吸收,不再作為獨立的犯罪形態認定。此外,預備行為須表現為停頓的行為狀態,這是區別犯罪預備與預備犯的界限。行為人如果在犯罪預備階段持續實施預備行為,其本質上仍屬於階段的概念範疇,不屬於狀態性概念,無從認定預備犯。

第三,行為人必須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施犯罪。這是區別預備犯與中止犯的顯著標志。如果行為人自動中止犯罪的預備行為,那麼應當以中止犯論處。未能著手實施犯罪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預備行為已實施終了,因意志意外原因未能著手實施犯罪。如行為人在守候被害人的過程中,被害人聞訊逃避。二是預備行為未實施終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著手實施犯罪。如行為人在前往犯罪地的路上被抓獲;

由於故意犯罪的多樣性和複雜性,犯罪的預備行為也表現得繁多且千差萬別。預備犯對預備行為的表現方式和種數在所不問,行為人既可只實施一種預備行為,也可持續實施多種預備行為,但只有行為人在實施預備行為的過程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頓時,既已實施的預備行為才構成一個完整的行為狀態。

故意傷害罪的一杯階段,一般都是在準備一些可以傷害到他人財物的工具,故此雖然沒有他人受到侵害,但其也是潛在的犯罪人員,一旦發現了此種行為的存在,一般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若是其準備的是殺人的工具,其處罰會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