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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處罰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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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處罰是怎樣的?

犯罪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處罰是怎樣的?

犯罪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處罰一般是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根據《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構成犯罪預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分子主觀上具有某種犯罪目的;

(2)犯罪分子為實施某種犯罪而進行了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犯罪預備行為;

(3)犯罪預備行為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預備階段的某一點上。《刑法》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犯罪中止的認定

1.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即在犯罪預備或者著手實行犯罪過程中,也就是在犯罪未完成之前停止犯罪。如果犯罪已經得逞,則不存在犯罪中止的問題。

2.必須是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這裡包括兩種情況:

(1)自動放棄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前,主動放棄犯罪意圖,停止著手實施犯罪,或者在著手實施犯罪之後,犯罪結果發生之前,主動放棄繼續犯罪,中止犯罪行為。放棄犯罪是出於行為人的自由意志,而非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如果是出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不敢把犯罪進行下去,被迫把犯罪停止下來,則不能視為犯罪中止。

(2)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指犯罪人在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後,犯罪結果發生之前,主動放棄繼續犯罪,並主動採取措施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這樣規定,體現了我國《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因為犯罪中止不僅客觀上沒有發生犯罪結果,而且是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才使犯罪結果未發生,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懸崖勒馬,對社會是有益的。

因此,法律對中止犯的處罰,採取了“應當免除”或“應當減輕”的從寬處罰的原則。這也是考慮到對犯罪分子判刑的目的在於改造罪犯,既然犯罪分子自動放棄了犯罪,又避免了犯罪結果的發生,說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已經消除或者減弱,罪犯已經悔罪,容易接受改造,處理上應當進一步從寬;同時,規定較輕的處罰,有利於鼓勵犯罪分子中止犯罪,以減少犯罪的社會危害。

對於那些由於害怕受到刑事處罰,而選擇在犯罪預備階段就放棄繼續洛書犯罪行為的,此時會構成犯罪中止。對於此類犯罪行為,由於存在主觀上的悔過,故此一般是會減輕處罰的。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若是發現違法者及時中止犯罪後,可以免除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