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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預備階段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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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預備階段的終止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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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預備

共同犯罪預備是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預備行為。在犯罪預備階段,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的預備行為,能否成為預備犯的共同實行犯,刑法理論上有三種不同觀點:

(1)肯定說。認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預備行為,可以成立預備犯的共同實行犯。

(2)否定說。認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只有在犯罪實行階段才能成立,在犯罪預備階段不能成立。

(3)折衷說。認為如果刑法規定某一犯罪預備行為本身可以獨立成為犯罪,就可以成立預備犯的共同實行犯,否則就不成立。

中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不能成立預備犯的共同實行犯。因為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實行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對於進行犯罪預備的各共同犯罪人應根據食在犯罪預備中的作用,依照預備犯的處罰原則確定其刑事責任。

共同犯罪既遂的認定上,一般是犯罪分子在進行共同犯罪時,已經具備了犯罪的動機和進行了犯罪預備活動,並存在犯罪事實,所以肯定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進行量刑判決,如果存在積極阻止犯罪的情況,則明確可以適用於減輕處罰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