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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犯是怎麼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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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犯是怎麼認定的

對於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犯是怎麼認定的

犯罪預備階段的中止可以從兩個角度理解:

1、犯罪預備的中止即停止預備犯罪,犯罪人不再繼續為實行犯罪做準備。

2、犯罪預備階段進行到犯罪實行階段的中止,即沒有按照預備的犯罪形式繼續實施犯罪。

當出現了這兩種情形之一的時候均可以認定為犯罪中止。犯罪預備的中止標誌著犯罪人實行對應犯罪的犯意消滅,但是犯罪人並不當然停止犯罪,在一種犯罪預備階段發生犯罪中止後,可能又會發生另一種犯罪預備。

二、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有如下區別

1、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已經正式開始實施犯罪。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如預備犯罪工具、創造犯罪條件等。還未正式實施犯罪。

2、停止的時間點不一樣。犯罪預備是犯罪著手之前開始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時候;而犯罪中止則是在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時間段中都可以發生。

3、二者停止的原因不一樣。犯罪預備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因素而造成的,而犯罪中止是由於行為人自己自動放棄犯罪而造成的。前者是“欲而不能”而後者是“能而不欲”。

三、對犯罪預備的處罰原則

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形態則是犯罪行為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停止形態。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

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認可了這一學說,規定對於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著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作為成年人如果不能成為祖國的棟樑,但是絕對不要成為祖國的人渣。犯罪中止了,雖然是沒有做出違法的事情,但是心理上已經觸碰到了法律紅線,法律只所以會減輕處罰或者是免除處罰,主要是保全嫌疑人的尊嚴,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