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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數額認定問題中金額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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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數額認定問題中金額如何規定?

非法集資主要指個人或者單位在沒有依照相關法律程式的前提下,非法吸納公眾資金,通過的途徑主要包括髮行股票、債券等方式,並承諾在一定的時間內給公眾一定的現金或其他收益。那麼,非法集資數額認定問題,主要關於金額是如何認定的?

一、非法集資數額認定問題中金額如何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關於本金上是否都算犯罪數額

一般來說本金應當認定為犯罪數額,但是實務中對於已經歸還的部分是否作為定案數額,從理論上是對於歸還部分也算涉案金額,實踐中法官也會判定這部分數額為涉案金額。在這點上應當與集資詐騙罪區別開來,集資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已歸還的部分當然不能算犯罪金額,沒有主觀佔有的故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則是行為犯,只要是有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其對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壞已經形成,就應認定為犯罪數額。作為辯護律師辯護重點不應在這點上與公訴機關辯駁,辯護律師重點是放在對電子資料的認定上。

三、關於收取本金後再付利息部分認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行為犯,只要是有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其對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壞已經形成,就應認定為犯罪數額。而對於集資詐騙罪來說這點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同,上面講過,集資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既然錢已給了,就不能認定為非法佔有為目的。對於辯護律師在這點辯護上,也應當對上述數額認可。辯護思路也是在證據上,看是否有模糊不清的地方,找出死角。

四、關於案發前支付的利息部分的認定

實踐中有些借款金額與實際借款金額並不一致,比如,出借方出借一萬二千元,但實際匯出一萬元,二千元在利息扣除,對於這部分不能算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數額,應當扣除。這點對於集資詐騙罪中數額的認定是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一樣的,都不得認定為犯罪數額。預先扣除的利息不得計入借款數額,因此在認定行為人的犯罪數額時也應當扣除預先支付的利息,以實際收到的錢款數額來認定。受害人主張以全額計算不予認定。對於這部分辯護律師要查清在總金額有些是這種情況,逐一挑選出來,實踐中這種情況並不少見,有的可能全部是這種操作模式,有的是部分這種操作模式。因此在這點上給辯護律師留有部分空間,雖然這類案件案卷多,但對於公訴人講同樣面臨這問題,檢察機關案子多,一般公訴機關很難做到細微之處,細緻決定成敗,好的辯護律師除了過硬的專業知識外,細緻細微的認真態度是專業辯護律師必不可少的。

一般分為五種情形,包括金額和公眾戶等不同形式。如果非法集資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上述問題對您有所幫助,如果你還相對非法集資有進一步瞭解,歡迎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