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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農民房屋在徵用過程中存在的補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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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農民房屋在徵用過程中存在的補償問題

徵地拆遷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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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民房屋徵用補償問題的法律建議

1.明確規定徵用補償的基本原則
  從法理上正確分析徵用補償法律關係,是確立徵用補償基本原則的基礎。
  第一,政府行為必須受到法律嚴格限制的原則。“徵用”是一種行政法律關係。就政府而言,對農民私有財產進行徵用(或因徵用進行房屋拆遷),性質上是公權對私權的干預限制,最基本的原則是政府行為必須受到嚴格的法律限制,非法律明文規定的授權事項不可為,包括權力的範圍和行使權力的方式。就農民而言,其私有財產應當接受法定的公共利益的限制。
  第二,公平合理的補償原則。徵用後的“補償”關係是民事法律關係。政府負有公平合理補償農民財產損失的職責和義務;農民有權要求政府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補償標準和金額的確定應遵循平等合理、彌補實際損害的基本原則,不能以行政手段限制和剝奪農民的財產主體地位及求償權。
  2.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具體事項
  公共利益是政府在公權限制私權過程中的行為邊界,也是公民接受限制的行為邊界。法律要以例舉或排除的方法對公共利益作出嚴格具體界定,防止假公共利益之名,僭越法律,進行商業開發的違法行為。
  3.制定統一的補償計算標準及安置原則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對土地使用權的徵用補償規定比較明確,有具體的計算標準。同理,對房屋等私產的徵用補償也應確定計算標準。在此基礎上,由各地按照規定的計算方法確定具體的補償金額。通過制定補償計算標準,既能防止徵用方剋扣、壓低徵用補償費用,損害農民利益;也能防止被徵方漫天要價、謊報和擴大面積,非法獲利,加重國家用地負擔的事件發生。
  4.規定嚴格的法律程式
  政府對農民私有財產的徵收必須藉助嚴格的法律程式完成。具體包括:第一,徵用程式。如:財產評估程式、補償標準公示程式、聽證程式、強制拆遷程式。第二,救濟程式。如:行政裁決程式、仲裁程式、訴訟程式。
  這些程式都必須明確而完善,特別要避免地方政府同時充當決策者、規則制定者、徵用方及糾紛的最後裁決者的多種角色。
  5.在較大規模的徵用補償過程中,政府可以考慮為農民配備律師,提供法律指導、法律諮詢和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