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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追訴時效有什麼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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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追訴時效有什麼新內容?

大部分案件都有時效的限制,我們通過訴訟維權,應當格外予以重視,否則過了時效,大部分維權便無從談起。近年,刑法修正案對原有刑法的內容進行了修正,其中或有涉及時效的內容。那麼,怎麼理解、看待刑法修正案九追訴時效相關修正內容以及其與原有法律條款的關係呢?本站的編輯將在本文中為大家闡述。

不管《解釋》明確規定是適用修正前刑法,還是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其實都從處理結果更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來進行考量。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同時生效。由於此次刑法修改的幅度比較大,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後,必然有許多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會涉及一個新舊刑法適用的時間效力問題,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及時公佈《解釋》,旨在解決修正前後刑法的協調適用問題。

對於新舊刑法的時間效力,或者說修正後刑法的溯及力問題,無疑應嚴格遵循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也即通常所稱的“從舊兼從輕”原則。因此,刑法修正案(九)也不例外,除《解釋》就有關問題作出規定的以外,其時間效力應根據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來確定,即對修正後刑法施行之前發生的犯罪行為,如果修正前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修正前刑法;如果修正前刑法認為是犯罪的,並且依照修正前刑法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修正前刑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修正後的刑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修正後的刑法;在修正後的刑法施行以前,依照修正前的刑法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顯然,《解釋》不過是對刑法修正案(九)中一些容易引起歧義條文的時間效力的明確。但無論是第一條規定對從業禁止這一保安處分措施的適用,第二條關於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因故意犯罪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的條件把握,第三條規定數罪併罰的決定刑及執行,還是第六條和第七條對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問題作出規定,《解釋》在明確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時,都體現了以現行刑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從舊兼從輕”原則為基本遵循。也就是說,不管《解釋》明確規定是適用修正前刑法,還是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其實都從處理結果更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來進行考量。

不過,在規定刑法修正案(九)的時間效力問題時,《解釋》除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外,還貫徹了一些相關的刑事法律原則。其中,鑑於刑法修正案(九)對侮辱、誹謗、虐待犯罪告訴程式所作的修改,實際上只是刑事訴訟程式而非刑法實體問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並不存在能否享受“從舊兼從輕”的“優待”問題。而且,適用刑法修正案(九)顯然更有利於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因而,《解釋》第四條、第五條在對侮辱、誹謗、虐待修正條款的時間效力作出規定時,特別強調了訴權保障原則,即對侮辱、誹謗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或者虐待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更有利於確保刑事訴訟程式的有效啟動和執行。

通過上文的整理、敘述與分析,我們可以得知當刑法修正案九追訴時效的條文內容與修正前有矛盾時,可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這也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寬大的一面。通過學習,相信大家對於對相關法律條款中時效的問題已有了解,編輯在此也要呼籲大家,一單遇到需要法律維權的情形,務必首先確定追訴時效,以免過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