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刑九關於受賄罪的新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18W)

刑九關於受賄罪的新司法解釋規定是什麼?

一、刑九關於受賄罪的新司法解釋最新規定是什麼?

刑九關於受賄罪的解釋中,明確了終身監禁的適用條件。本次刑法修改對貪汙受賄犯罪則相應規定三檔刑罰,即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同時新法對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使用死刑。

在原刑法第383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對犯貪汙、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二、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受賄罪的客觀表現是什麼?

從受賄罪的客觀行為來看,有兩種具體表現形式:

1、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索賄是受賄人以公開或暗示的方法,主動向行賄人索取賄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挾的方式,迫使當事人行賄。鑑於索賄情況突出,主觀惡性更嚴重,情節更惡劣,社會危害性相對於收受賄賂更為嚴重。因此,本法明確規定,索賄的從重處罰。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

2、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收受賄賂,一般是行賄人以各種方式主動進行收買腐蝕,受賄人一般是被動接受他人財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諾給予財物,而為行賄人謀取利益。

綜上所述,受賄數額達到三萬元,公安機關就會追究當事人的刑責,根據刑法修訂案九的規定,受賄情況十分嚴重,被判處無期或者死緩後,等緩刑結束後,對犯罪分子判處終身監禁,不管發生什麼情況都不會減刑假釋。這樣規定可以極大震懾貪汙受賄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