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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案件是否可以缺席判決

家事糾紛 閱讀(3.32W)

贍養案件是否可以缺席判決

一、贍養案件是否可以缺席判決

1、我國法律依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如果被告經2次傳喚拒不到庭,法院可以拘傳被告出庭。

2、所以沒有特殊的情況,贍養案件不能缺席判決。

3、所謂贍養,主要是指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費用的行為,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給予物質上兒女的合理要求。

二、贍養案件中主要需要提供的證據

1、原、被告之間存在贍養關係的證據材料。

2、原告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

3、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4、要求解決住房的,應提供雙方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5、要求變更贍養費的,應提供原承擔贍養費數額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三、贍養案件糾紛的管轄

1、在贍養糾紛訴訟中,老人擁有追索贍養費的權利,處於原告的地位。在贍養糾紛訴訟中,管轄法院可以是老人住所地法院,這是“原告就被告”的例外,主要是為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2、《民事訴訟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3、《民事訴訟法》第35條 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就是為大家帶來的關於贍養案件是否可以缺席判決的相關內容。撫養和贍養一樣一般會涉及到我國民眾的倫理道德,但是法律對此也是有要清晰的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