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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新刑法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既遂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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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中國新刑法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既遂判幾年?

根據中國新刑法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既遂判幾年?

根據中國新《刑法》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既遂的量刑情況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的具體處罰

《關於辦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的犯罪活動,維護公共安全,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液、原藥製劑50克以上,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上的。

第二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液、製劑500克以上,或者餌料20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過程中致3人以上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20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藥、製劑50克以上不滿500克,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並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三條 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的,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執行。

第四條 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行為負有查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本解釋施行以前,確因生產、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餌料自用,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作為犯罪處理。

本解釋施行以後,確因生產、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餌料自用,構成犯罪,但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經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條 本解釋所稱“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是指國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強、氟乙醯胺、氟乙酸鈉、毒鼠矽、甘氟。

易燃易爆、有毒等的物品都屬於危險的物質,此類物質在運輸的時候,是需要採取特定的方式的,否則一旦由於違規運輸現象的存在,導致危險物質發生質變,或者是說在運輸的過程之中發生了爆炸等的安全事故,運輸危險物質者是有可能會被法院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