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標準?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8.85K)

一、 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標準?

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標準?

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罪與非罪

雖然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沒有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的規定,但是,並非一經實施了非法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的行為,就無例外地構成犯罪,對於情節顯著輕微的非法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的行為,不宜按犯罪論處。應當指出的是,本條規定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主體是依照國家規定不具備製造、買賣、運輸、儲存上述物質資格的自然人或者單位。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是看其行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這是考慮到有的毒害性物質涉及範圍很廣,如日常生活中民間使用相當廣泛的滅鼠藥等。實踐中,未經批准少量製造用以滅鼠雖屬非法,但不一定危害公共安全。其中,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適用《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以犯罪處理。考慮到有的毒害性物質範圍很廣,如日常生活中民間使用相當廣泛的老鼠藥等。不具備製造資格的自然人或者單位少量製造用以滅鼠雖屬非法,但也不一定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不一定要定罪處罰。可適用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以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處理。

對於運輸危險物質的行為,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處罰,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後果的,如非法運輸危險特等造成了嚴重的安全事故,那麼是需要從來追究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的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