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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既遂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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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既遂如何處罰?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既遂如何處罰?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既遂的處罰規定具體如下: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等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二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醯胺、氟乙醯鈉、毒鼠矽、甘氟原粉、原液、製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五)造成嚴重環境汙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的行為,是極有可能會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而事故一旦發生,就極有可能會出現人員傷亡、公私財產受損的情形。對於公民個人來說,為了使得自己的財產、人身安全的權益得到保障,發現非法處置危險物質行為時,可以及時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