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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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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對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中國對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中國對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條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醯胺、氟乙醯鈉、毒鼠矽、甘氟原粉、原液、製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五)造成嚴重環境汙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二、本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同時還侵犯國家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管理制度。本罪是涉及到危險物件的犯罪,但並不表現為對這種物件的破壞,也不具有投放危險物質等罪一經實施即會同時造成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廣泛破壞的特點。

(二)客觀要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非法制造”是指除了國家指定的科研、教學、生產單位依法研製上述物質外,任何單位和個人製造這些物質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根據本條第3款的規定,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非法從事買賣、運輸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活動,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按本罪論處。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主體是依照國家規定不具備製造、買賣、運輸、儲存上述物質資格的自然人或者單位。

(四)主觀要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而非法買賣、運輸,其動機則可能多種多樣,有的為了營利,有的為了實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動機一般不影響定罪。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的具體立案情況,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合法的判定,特別是對於本罪的構成要件也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界定,特別是對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的行為,要區分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