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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既遂怎麼處罰?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24W)

一、犯了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既遂怎麼處罰?

犯了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既遂怎麼處罰?

犯了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既遂的處罰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叄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塬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本罪的犯罪物件是槍支、彈藥、爆炸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包括軍用槍支、民用槍支和公務用槍;彈藥是指供上述槍支所用的各種彈藥;爆炸物是指軍用的或者民用的各種爆炸品如雷管、炸藥、雷汞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槍支、彈藥、爆炸物搶走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搶劫。如果行為人不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加以搶奪的,不構成本罪。例如,出於搶劫財物的目的,而搶劫的卻是槍支、彈藥、爆炸物,仍構成搶劫罪。關於行為人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動機,可能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是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有的則是為了收藏防身,還有的可能是出於好奇。不同的動機對定罪沒有影響。

具有毒害性、放射性等的物質,都屬於危險物質,為了減少社會安全事故發生的概率,法律規範明確表示此類物質不得被任何人私藏。公民若是發現某人實施了私藏的行為,那麼可以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