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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犯罪不處罰未遂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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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失犯罪不處罰未遂的規定是什麼?

過失犯罪不處罰未遂的規定是什麼?

過失犯罪不處罰未遂的規定是過失犯罪他是屬於結果型別的犯罪,發生相關的結果才能夠成立犯罪,因此過失犯罪未遂情況之下不能進行處罰。通說認為,過失犯都是結果犯,發生結果才成立犯罪,故過失犯沒有未遂成立的餘地。另有觀點認為,過失犯也有實行行為與結果,故過失犯也能成立未遂。

立法史上看,未遂犯限於故意。通說進一步認為:結果是過失犯的本質,過失犯的處罰以客觀上的結果為必要,未遂犯的處罰以主觀上的故意為必要。過失行為的違法性必須從違法結果中去尋找。

從立法例上看,由於現代各國刑法一般以處罰既遂犯為原則,以處罰未遂犯為例外。有些國家還規定,只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才處罰未遂犯,而在立法中都沒有處罰過失未遂的規定。所以,在理論上不管怎樣討論過失未遂的可能性,在實際結果中,過失未遂總是不可罰的。

二、過失犯罪的分類包括哪些?

1、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

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即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從而構成犯罪。這種過失,就行為人的認識能力來說,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同時又懷著某種僥倖心理,輕信這種結果也許不會發生。還是以汽車駕駛員為例,某駕駛員已經知道自己駕駛的汽車制動不靈,需要修理,但由於急於出車跑業務,並認為自己的駕駛技術高超,出不了事,結果遇到緊急情況,將人撞死。作為駕駛人員,汽車制動不靈,可能會造成事故,是應該預見到的,但該駕駛員自認為技術高超,懷著僥倖心理,結果造成危害,應當負交通肇事罪的責任。

2、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

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從而構成犯罪。所謂“應當預見”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發生結果的認識能力而言。“應當預見”要求根據具體情況,確認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斷,包括根據行為人的年齡、工作職責、文化程度、知識水平、工作經驗、生活經驗等因素。“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說粗心大意、忽略、忘記、沒想到等。

在當代社會,過失型別的犯罪是有一些結果的產生的,如果沒有結果產生,也就意味著不存在危害社會的性質,所以不能夠對這種行為來進行處罰,我們國家關於過失犯罪它是有多種型別的,包括過於自信的和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