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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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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未遂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犯罪未遂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對於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問題,應當注意兩個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處罰為參照,二是適當從寬處罰,即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首先,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其次,由於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於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三,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二、犯罪未遂的認定標準

1、判斷是否“著手”實行犯罪。“著手”標誌著犯罪預備階段結束,行為進入犯罪實行階段。犯罪尚沒有著手實行就停止下來,那就不可能有犯罪未遂形態,只可能是犯罪預備或者犯罪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

2、判斷是否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形成區別於犯罪既遂形態的主要標誌。從外國刑事立法看,關於犯罪未遂形態與犯罪既遂形態區別的特徵,主要有四種規定方式:

(1)規定犯罪未遂是未完成犯罪;

(2)規定犯罪未遂就是沒有發生犯罪結果;

(3)規定犯罪未遂就是犯罪行為未完成或者犯罪結果未發生;

(4)規定犯罪未遂就是“不遂”或“未遂”。

3、判斷是否“意志以外的原因”。按照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意志以外的原因”應是指“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具體說,“意志以外的原因”是行為人犯罪意志和不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且必須是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犯罪未遂有些情況下雖然是沒有造成最終不可挽回的地步,但是思想上已經超越了法律的底線,也是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在這裡還是要提醒大家一下,不要做觸犯法律底線的事情,否則會為自己不成熟的行為用自己一輩子來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