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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未成年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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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未遂未成年的規定是什麼?

犯罪未遂未成年的規定是什麼?

犯罪未遂未成年的規定是未成年犯罪未遂,仍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具體的量刑仍應以具體的案件情節為依據。

《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二、犯罪未遂特徵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實行行為的著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著手是實行行為的起點。應該從主客觀統一的意義上把握著手:主觀上,行為人實行犯罪的意志已經通過客觀的實行行為開始表現出來;客觀上,行為人已經開始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著手的主觀和客觀的統一,反映了著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為認定著手實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標準。

著手實行犯罪的共同特徵:

①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已經同直接客體發生了接觸,或者說已經逼近了直接客體。如拿刀對準被害人。

②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結果的行為。如舉槍瞄準被害人。

③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客體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結果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一定的物質性的犯罪結果作為其犯罪構成的客體要件的結果犯,應當以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發生,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故意殺人罪。

行為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完成一定的行為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為是否完成,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強姦罪。

危險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要件的危險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種危險狀態,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破壞交通工具罪。

在我們國家未成年人,他是非常重點保護的一個物件,因為我們國家的未來是需要未成年人來加以建設的,但是也有一些未成年人由於家庭管束不嚴而導致犯罪行為的發生,有些情況下犯罪未遂也依然需要進行一定的懲罰,以對此起到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