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犯罪未遂處罰原則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65W)

一、犯罪未遂處罰原則是什麼?

犯罪未遂處罰原則是什麼?

犯罪未遂的處罰原則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於未遂犯,當然要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是犯罪未遂也算犯罪的。首先,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其次,由於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於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最後,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行為未得逞的狀態。

其特徵是: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相關規定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徵與處罰原則[3]。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個構成要件或特徵也是與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態相區分的標誌:

第一,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這與犯罪預備相區別;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來,這與犯罪既遂相區別;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這與犯罪中止相區別。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區分的關鍵點。

所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中的犯罪行為,如《刑法》第236條強姦罪的著手實施行為就是對被害婦女實施暴力、威脅等手段,以達到強行姦淫的目的。可以這樣認為,犯罪預備行為是為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行為的實行和犯罪的完成創造便利條件,為其實現創造可能性;而犯罪實施行為則是要直接完成犯罪,變預備階段實行和完成犯罪的現實可能性為直接的現實性。

從時空階段上看,犯罪預備只存在於預備階段,犯罪未遂只存在於實行階段,而犯罪中止則既可以存在於預備階段,也可以存在於實行階段。

犯罪未遂的型別有兩對:

一是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二是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為工具不能犯未遂與物件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實施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後者以行為的實行能否實際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

對於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問題,應當注意兩個方面:

一是以既遂犯的處罰為參照,

二是適當從寬處罰,即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4]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首先,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其次,由於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於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是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是因為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既遂的結果不能夠實現的一種犯罪形態,相對於既遂而言,處罰的力度要小一些,但是相對於犯罪中止而言,性質又更加惡劣一些,是出於二者中間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