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職務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職務犯罪主體:職務犯罪的主體在我國法律中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職務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危害後果,所持的一種心理與心理狀態。
3、職務犯罪的客體要件:侵害的是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
4、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我國法律規定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利用職務之便;濫用職權;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
二、職務犯罪的種類
(一)修訂後的《刑法》規定,檢察機關管轄53種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貪汙賄賂犯罪(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二)貪汙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包括:
1、貪汙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賄罪
4、單位受賄罪
5、行賄罪
6、對單位行賄罪
7、介紹賄賂罪
8、單位行賄罪
9、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0、隱瞞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國有資產罪
12、私分罰沒財物罪。
(三)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
1、濫用職權
2、玩忽職守
3、枉法追訴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員罪
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訊逼供罪
4、暴力取證罪
5、虐待被監管人罪
6、報復陷害罪
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屬於特殊的群體,由於他們手裡掌握有一定的權利,因此要是實施犯罪的話,那麼造成的損害往往是比較嚴重的,我國嚴厲打擊國家工作人員貪汙受賄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