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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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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我們經常看法制節目的話,有時候會看到法官宣讀判決書時,對犯罪分子做出數罪併罰的決定。在很多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涉嫌的罪名都不止一個,這個時候,法院量刑時候會綜合相關罪名,做出準確的量刑。那麼,數罪併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數罪併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刑法第69條)

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刑法第70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刑法第71條)

二、數罪併罰的特徵是什麼?

中國刑法中的數罪併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對一人所犯的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按照刑法規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的刑罰。這一制度具有以下三個主要的特徵:

1、數罪特徵

即一人犯有數罪。這是適用數罪併罰的前提。因此,正確適用數罪併罰,首先應當注意正確區別一罪與數罪。行為人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犯罪故意或過失,實施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具備兩個或兩個以上犯罪構成的,就是數罪。只有對實施了數罪的人,才能進行並罰。

2、時間特徵

即數罪必須是在法定期限以內發生的。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行為人犯有數罪的,實行數罪併罰。具體講,以下情形應當適用數罪併罰;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異種數罪的;

(2)判決宣告以後刑罰還沒有執行完畢以前或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漏判之罪的;

(3)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或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的。

3、原則特徵

即對一人所犯的數罪合併處罰,在對各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的刑罰。對數罪所採取的並罰方法,在刑法頒佈之前及頒佈之初,司法實踐中較為普遍的採取“估堆”的方法,即只對各罪分別定罪,並不對數罪分別量刑,只將數罪作為一個整體籠統也量刑。

綜上所述,根據數罪併罰的法律規定,犯罪分子涉嫌多個罪名時,會被法院在最後判決的時候做出數罪併罰,如果總和刑期超過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過二十五年。如果法院做出判決,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應該按照新罪處理。法院執行數罪併罰是有前提的,必須是同一人犯兩個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