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在我國信用卡詐騙自首會輕判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24W)

在我國信用卡詐騙自首會輕判嗎?

其實除了國有銀行之外,其他的民營銀行在相關業務上的競爭壓力也是非常大的,過去銀行為了能夠提高相關的業務量,所以幾乎在信用卡的推進方面直接採用的都是促銷,這就為後期的信用卡詐騙是埋下了很大的隱患的。有些信用卡詐騙案件當中的犯罪嫌疑人會考慮這樣的一個問題在我國信用卡詐騙自首會輕判嗎?

一、在我國信用卡詐騙自首會輕判嗎?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他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主動投案自首,認罪態度好,在量刑上法官會酌情從輕考慮處罰。會從輕處理,可委託律師辯護。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惡意透支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本罪主觀要件上行為人是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本罪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即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在客觀要件上具體表現為四種形式: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的。

三、信用卡詐騙的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詐騙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這裡的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詐騙5萬元以上者。至於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是指利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偽造後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進行詐騙,屢教不改的;因其詐騙行為造成他人公私財物的巨大損失的;因其行為造成惡劣的影響的;等等。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以及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標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20萬元。至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為常業的;屬於累犯、慣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個情節嚴重的情形的;因其詐騙行為造成他人特別嚴重的經濟損失或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利用詐騙財物進行其他嚴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為造成特別惡劣的影響的;等等。

其實,關於信用卡詐騙自首會輕判嗎的這個問題是不好說的,因為像這種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的主觀故意是特別強烈的,與其去自首,倒不如選擇自首的同時把自己詐騙的數額都還上,或者儘自己所能能還多少是多少,如果只有自首的情節,但是已經給受害者或是銀行機構帶來了很大的損失,在判刑的時候自首就不帶任何的從輕判決的因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