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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信用卡詐騙立案了怎麼辦理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2.06W)

在我國信用卡詐騙立案了怎麼辦理

立案這是我國公安機關開始準備著手處理某件刑事犯罪行為的一個最基本的條件,所以對信用卡詐騙案件立案了以後,並不代表著馬上就會給受害者有一個答覆的,有些受害者總是會覺得公安機關只要立案了,好像馬上就能夠追回自己損失。所以說,有這種想法的受害者一定要了解一下,在我國信用卡詐騙立案了怎麼辦理?

一、在我國信用卡詐騙立案了怎麼辦理?

1、偵查。

偵查機關立案以後,開始進行偵查。偵查的目的有兩個,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為了防止其阻礙訴訟的正常進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毀滅證據、逃跑、自殺等情形,可以採取強度不同的強制措施,常見的如取保候審、拘留、逮捕等。為了弄清事實真相和收集證據,公安機關有權採取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組織鑑定、釋出通緝令等偵查措施。

2、審查起訴。

檢察院接到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以後,案件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在這一階段,檢察院會對《起訴意見書》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人的意見,調查核實其他證據,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對案件作進一步偵查時,可以決定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除上述退回補充偵查,由偵查機關作出撤消案件處理的以外,檢察院審查後,在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會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對於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訴;二是對於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免除處罰的,或者補充偵查的案件證據仍然不足的,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即不起訴。

3、審判階段。

法院在收到並審查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後,除涉及國家祕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一般會公開開庭審理。法庭審理後,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有罪判決和無罪判決。一審判決作出以後,如被告人和檢察院不提出上訴或抗訴,則該判決在10日後生效並交付執行。被告人如果對判決不服,可以在10日內以口頭或書狀形式提出上訴。檢察院不服判決可以提起抗訴。

4、執行。

執行機關對已經生效的判決進行執行。

二、信用卡詐騙的量刑標準

刑 法第19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 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 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的。”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才構成本罪。

小編就給大家介紹到這裡。在立案以後,公安機關還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偵查的,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才能夠將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只要抓捕歸案了以後,可以說犯罪嫌疑人被起訴量刑的這件事情很快就會取得相應結果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也是在公安機關對其進行刑事拘留的時候才知道整個事件已經敗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