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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自首可以減刑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6.77K)

信用卡詐騙自首可以減刑嗎?

一、信用卡詐騙自首可以減刑嗎?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複利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1萬-1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10萬-100萬元屬於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10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二、信用卡詐騙不起訴的幾種情形

(一)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法定不起訴,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法定不起訴是法律規定的應當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裡規定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是指人民檢察院遇到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沒有自由裁量的餘地。

(二)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酌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的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這一規定,酌定不起訴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觸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構成的要件,已經構成犯罪。二是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三)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借用他人身份資訊辦理信用卡,並在他人不知情時使用該卡違法謀取暴力的情況就構成信用卡詐騙,當你不小心觸碰了這一法律,僥倖心理是萬不可存的,在如今你生存著的法治社會,想要逃避法律的追責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在這種情況下,你能做的唯有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