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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一般信用卡詐騙罪多久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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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一般信用卡詐騙罪多久抓人

各地的公安機關就算是接到了受害者的報案,也不能僅憑受害者口頭陳述跟受害者本人提供的一些證據就隨隨便便的去抓人的。因此在信用卡詐騙案件當中,公安機關如果沒有確鑿的證據,不是向受害者想的那樣,自己這邊報案了,那邊馬上就會抓人的。那麼,在我國一般信用卡詐騙罪多久抓人?

一、在我國一般信用卡詐騙罪多久抓人?

1、對於涉嫌犯罪的行為,警方要先調查取證。認為構成犯罪的,按照規定程式採取相應的措施。

2、對於犯罪涉嫌人的抓捕,採取會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措施。如傳喚到案、祕密抓捕、網上通緝等。

3、如果你欠款金額達1萬元的,經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則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承擔刑事責任。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就可以抓人的,一般要經四個月左右的時間,才會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絡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二、信用卡詐騙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既對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時也給銀行以及信用卡相關人的公私財物所有權產生損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具體行為表現為: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偽造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各種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根據有關規定,作廢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幾種:(1)信用卡超過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動失效;(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內中途停止使用該卡,此時該信用卡有效期雖未到,但在辦理退卡手續後即歸於作廢的;(3)因掛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作騙。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如使用撿得的信用卡的;未經持卡人同意、使用為持卡人代為保管的信用卡進行消費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實踐中,某些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後潛逃隱瞞身份,以逃避還款責任,這種行為即為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的詐騙犯罪。

本罪必須是利用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大”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主要界限,對於數額不是較大的信用卡詐騙行為,可以追究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並且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其實,信用卡詐騙罪多久抓人這個問題根本就沒有統一的答案,因為這個要看公安機關破處信用卡詐騙罪具體的時間,假如說公安機關用了兩個月左右的時間才將犯罪嫌疑人鎖定了,那麼在破案以後馬上就會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抓捕的。有些信用卡詐騙案需要的調查取證的時間可能比較長,現在的有些網路上的信用卡詐騙案,在偵破的時候也不是那麼容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