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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的數額是多少時會被判定信用卡詐騙罪?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1.55W)

信用卡詐騙的數額是多少時會被判定信用卡詐騙罪?

當前社會,基於美國“富太太”的思想,人們開始透支未來以滿足當前的消費慾望,而信用卡成為了有效地輔助工具。部分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套取現金,出現了詐騙行為,這樣是否應該定義為信用卡詐騙罪呢?信用卡詐騙的數額是多少時會被判定為信用卡詐騙罪呢?又是如何確定信用卡詐騙罪的詐騙數額呢?

一、概念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物件。

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

二、犯罪數額如何確定

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是刑法第196條規定的信用卡詐騙罪中的一種,其構罪標準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歷了必然的上升過程。199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騙取財物金額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經銀行進行還款催告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釋出《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改變了惡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詐騙罪的數額標準,使之異於其它型別的信用卡詐騙罪的數額,即: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數額5000元以上不滿5萬的,認定為“數額較大”,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為“數額較大”,相應的,數額巨大的標準1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100萬元也是其它型別信用卡詐騙罪的兩倍。同時,《解釋》對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進行了排除性規定,基本明確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數額認定方法。

三、透支數額的範圍

《解釋》第6條第4款規定了惡意透支的數額範圍,將複利、滯納金、手續費明確排除在惡意透支數額範圍之外,而對利息是否屬於惡意透支的數額範圍未明確規定,這就為司法實務中在計算惡意透支數額時是否將利息計算在內提出了難題。如行為人惡意透支的本金為9000元,利息為1500餘元,利息是否屬於惡意透支的數額範圍直接關係其是否構成犯罪。解決這一問題的前提是分析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數額的認定是選擇“所得說”還是“侵害說”。“所得說”認為詐騙數額是詐騙犯罪分子通過實施詐騙行為實際得到的財物數額,“侵害說”認為詐騙數額是詐騙行為侵害他人而給他人造成的實際損失價值額。這兩種觀點對於利息的認定態度截然不同。持“侵害說”的學者主張惡意透支的數額範圍包括利息,認為對於銀行而言,利息收入是銀行的收入來源,如果數額的計算不包括利息收入,顯然是忽視了對銀行正當利益的保護。

刑法的首要直接目標是懲罰犯罪而非補償被害人,即首先考慮行為人的行為和犯罪事實,只能以犯罪分子實際得到的財物數額為基礎進行否定性評價。我國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也規定對詐騙罪而言,一般以行為人犯罪所得數額為標準認定犯罪數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在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中,利息損失是銀行的間接損失,即可得利益損失,其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保護和調整的範圍,要求行為人向銀行償還利息屬於民事補償,並非刑事懲罰,因此利息不應當計入詐騙數額。此外,如果認為惡意透支數額包括利息,由於利息一直處於變化之中,勢必造成偵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犯罪數額不同。司法實踐中容易出現這樣的情況,透支金額相同的兩個行為人因為立案時間不同而造成惡意透支數額不同,顯然有失公允。綜上所述,採用“所得說”,明確惡意透支的範圍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更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

本文針對信用卡詐騙罪的概念、犯罪數額如何確定以及透支數額的範圍進行了詳細的解釋,信用卡詐騙的數額也依據犯罪金額的多少出現了“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等不同層次的定義,甚至明確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數額認定方法。“無規矩不成方圓”,獎與罰並存,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到信用卡雖然給我們的生活提供了方便,但也給我們留下了滑向犯罪深淵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