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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涉案財產處置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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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財物,司法實踐中常用的提法是“贓款贓物”,而我國對於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財物的處理原則主要體現在其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分子違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刑事案件涉案財產處置的規定是什麼?

這一條文中提及的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財物有: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被害人的合法財產、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罰金。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可能是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或違禁品或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這兩者之一,也可能都不是,如非法經營、非法行醫的犯罪違法所得就是此種情況。

司法實踐中,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是贓物贓款,行賄人打算用於行賄的財物往往也被認為是贓款贓物,甚至犯罪分子用於作案的工具等也可以說是贓款贓物。我國刑法上並沒有規定,只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對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沒收,上繳國庫。”

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依法對涉案財物予以查封、凍結,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和配合。

本規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以查封、凍結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產和物品,包括:

(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證明犯罪行為是否發生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財物。

查封、凍結以及保管、處置涉案財物,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適用條件和程式進行。與案件無關的財物不得查封、凍結。查封、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和物品。

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凍結財物。對於境外司法、警察機關依據國際條約、協議或者互惠原則提出的查封、凍結請求,可以根據公安部的執行通知辦理有關法律手續。

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除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或者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以外,不得在訴訟程式終結之前作出處理。法律和有關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的規定中,我國的涉案的贓款贓物還是根據判決書所作的認定,因此,其認定主體既可以是公安機關,也可以是檢察機關、法院,而對於人民法院的審理具有意義的刑事案件涉案財物主要是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相應的刑事案件的涉案財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