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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如何避免陷入非法集資陷阱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62W)

關於如何避免陷入非法集資陷阱是怎樣的?

一、關於如何避免陷入非法集資陷阱是怎樣的?

廣大投資人最好做到五個“不”:一是對“高息”誘惑不動心,過高的利息可能涉及非法集資。二是對企業“實力”不崇拜,從發生的案件看,許多是一些實力很強的明星企業,不惜重金騙取相關部門的信任而進行非法集資。三是對“官方”背景不迷信,作案者往往是打著官方的幌子進行非法集資。四是對熟人“熱心”不信任,不少案件都是利用親情誘騙,通過傳銷的形式拉人頭,搞非法集資。五是對“創新”理財產品不投資。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律規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30人以上,或者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即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集資詐騙罪的法律規定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犯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非法集資類案件呈現的五大特點

非法集資是一類案件的統稱,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個罪名,此類案件因為涉及投資人眾多、社會影響面廣,往往被稱為涉眾型經濟犯罪。

近年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投融資方式不斷翻新,非法集資類案件也呈現井噴式快速增長,主要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涉案投資人、被害人人數與投資金額同向上升。短短數年,非法集資類案件涉及投資人、被害人人數不斷攀升,少則幾十人,多則數萬人,且波及面廣,投資人來自全國,影響廣泛。在涉案金額層面,從幾年前的百餘萬計到今天的數億元,案件辦理難度增加。

二是針對弱勢群體的集資行為凸顯。近年來,針對中老年群體、殘疾人群體的非法集資行為頻現,這些人群對於非法集資行為的甄別能力弱,極易產生信賴,且有退休金、殘疾人保障金等社會保障資金,成為非法集資的新目標群體。

三是巧立投資名目、花樣繁多。隨著科技、金融領域的發展創新,非法集資借朝陽產業名目,吸引投資目光。主要包括:網際網路行業的網路遊戲、網路公司等。教育培訓行業的外語培訓、出國諮詢等。能源行業的傳統能源再投資、新能源專案發展等。金融行業的投資基金、股票等。科技行業的月球資源開發,航空航天專案開發等。這些行業處於快速發展階段,具有融資的現實需求和高額回報的可能性,成為犯罪分子假借名目的高發領域。

四是作案手段更隱蔽,參與人員更專業。相對萌芽時期的非法集資類案件,近年案件在作案手段上呈現更加強烈的隱祕性。非法集資摒棄一蹴而就,採用長期融資合作、實現高額利潤回報的方式,建立投資信任、填充資金池,這種方式隱蔽性強,加速了投資人數和資金的擴張。非法集資人員具有金融從業背景,掌握專業金融知識,瞭解投資人的心理和需求,致使犯罪行為難以甄別。投資人與融資人的雙重身份合二為一,公司內部人員既在內部投資、又拉攏融資,給投資者造成合法的假象,使投資人放鬆警惕。

五是補償損失缺口大,追繳財產難度大。非法集資行為發端於短時間內對大量資金的緊迫需求,這種需求導致資金快融快消,資金短時間內即被揮霍,且流向泡沫行業,無法彌補損失的資金缺口,導致辦案機關追繳財產難度增大。

首先是對高利息的不動心,因為許多高利息的東西都是非法集資的,其次對於官方的背景也不要輕易的進行相信,因為許多人非法集資都是打著官方的幌子。最後還要警惕熟人作案,具體大家可以諮詢一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