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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需要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指定管轄的案子不需要重新立案,而是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一般情況下,指定管轄是例外情況,因特殊原因需要通過指定方式改變管轄時,應當審慎審查並嚴格控制數量。
《民事訴訟法》
第37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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