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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重婚案件怎麼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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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案件怎麼立案?

法律規定重婚案件怎麼立案?

重婚罪屬於“不告不理”,即除非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一般情況法院不會主動受理。所以重婚罪需要當事人直接到公安機關報案或到法院起訴,但是最重要的是必須先收集齊證據以及相關材料。重婚罪立案後不一定會抓人,需要根據報案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是否充足,證據充足的情況下是可以逮捕的,證據不足一般情況都不會抓人。重婚罪的立案標準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二、重婚罪如何收集證據

在確定重婚需要什麼證據後,就可以選擇性的收集對方重婚的證據了。

1、明察暗訪其居住生活的場所

要認定重婚最重要的一點是與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點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場所才能有進一步的婚姻調查取證。

2、與重婚者生活場所周圍的人搞好關係

確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還要看他是否以夫妻 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而這些又需要有人對此給予認可,哪些人的認可最好呢?當然是在其生活場所附近同時與其又經常有來往的人!因此這些人的話(認可)是絕對不能缺少的重要的證據。而要想讓他們說話,就必須與他們搞好關係,否則你就很難從他們的口中掏出任何有價值的話。

3、報警,請警方予以調查。

4、去婚姻登記處查詢婚外情一方的婚姻情況。如果有登記的,可以請求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配合,調取重婚的證據。

三、重婚罪和非法同居的區別是什麼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稱為姘居。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修正後的婚姻法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則而新增加的禁止性規定。在適用這一禁止性規定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區別。重婚系是以夫妻關係的名義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那些應由道德規範調整的通姦、婚外戀等行為相區別。通姦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祕密、自願發生兩性關係的行為。婚外戀則泛指已婚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戀情。通姦、婚外戀都屬於有悖道德的行為,一般由道德規範調整。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屬於婚姻法禁止的違法行為,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3、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後果。婚姻法不但在總則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且還在其他章節的相關條文中規定了這一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重婚是破壞國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為。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實踐中,同時還可以處以重婚者向無過錯方予以損害賠償。

事實婚姻有可能會構成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是對重婚罪的界定,據此,重婚罪有兩種情況,是本人無配偶而與他人結婚;名副其實的重婚,對本人來說並不構成重婚,但因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就成為重婚罪的共犯。

當然,相婚者在不知對方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之結婚並不構成重婚。堅持對包括雙重事實婚姻在內的各類事實婚姻均應治罪的認識,現階段還有其實情考慮:

其一,事實婚姻在廣大農村還是較普遍的現象,尤其是在經濟文化落後的邊遠山區,事實婚姻佔有很高的比例。事實重婚是敗壞社會風尚的最嚴重的汙染之一,如果法律對事實重婚不予打擊,無疑是對毒化社會風氣的行徑的容忍與放縱。

其二,開放以來,經濟迅速發展,使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其中一些思想意識不健康的人便飽暖思淫慾。有的棄家別子,另尋他歡,現象大增,如不以重婚論,會更加嚴重地衝擊婚姻家庭關係。其三,從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考慮,離婚、重婚使婦女、兒童無家可歸,更不利於對兒童的教育。

對前後都為法律婚的重婚行為認定重婚罪並無異議,那麼,事實婚能否構成重婚罪呢?事實重婚罪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先婚是事實婚,後婚為法律婚的重婚;二是前婚是法律婚,後婚為事實婚的情形;三是先後兩個都為事實婚的情況。

關於法律不保護事實婚姻,應從兩方面理解,一方面,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看,至少,對待事實婚姻,仍是有條件地予以承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在現階段,還不能絕對說事實婚姻法律一概不予保護。

因此,對事實重婚,法律也必須予以制裁。綜上所述,事實婚姻可以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明確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這足以說明,司法解釋肯定了事實婚姻仍可構成重婚。

重婚行為屬於犯罪行為,行為人如果實施這樣的行為,根據法律的規定,應當處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對於夫妻關係中的受害一方還可以要求行為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