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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移送管轄重新立案嗎?

訴訟管轄 閱讀(4.59K)

一、仲裁移送管轄重新立案嗎?

仲裁移送管轄重新立案嗎?

案件是否進行重新立案,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有的會進行重新立案,如果不重新立案辦理立案手續的話。那就延續上一個部門對案件的調查繼續對案件進行調查。但是如果重新立案的話,會耗費更多的時間。

但是,由於法律對案件移送沒有具體要求,有關執法機關在受理移送管轄的案件後,是否重新立案,操作很不一致。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做法:

1.重新立案。

立案是啟動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式,立案會引起一系列法律後果,只有重新辦理立案手續,才能開始本部門的偵查活動,才能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

2.不重新辦理立案手續,用移送案件單位的立案手續進行本部門的偵查活動。

理由是:立案應是一件嚴肅、慎重的事情,對同一犯罪嫌疑人就同一事實不能因偵查部門的更換而重複立案。

3.不重新立案,也不辦理撤案手續。

從以上三種做法不難看出,實踐中移送案件管轄在是否重新立案的問題上分歧是明顯的。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一些已經立案的案件來說,由於往往都是經過大量的初查工作後才立案的,而且立案後的偵查工作也十分艱苦,加之,一些地方視立案數為考核偵查機關工作成績的主要指標,所以,移送案件管轄重複立案的現象十分普遍。而立案的其中一個重要的意義在於能夠及時統計分析各個時期各種犯罪的發案情況和動向,研究犯罪的特點和規律,以制定相應的對策。

因管轄問題移送案件時,移送單位應先行撤銷案件再進行移送,不能因移送而結案,而應以案件撤銷而結案。同時,各部門上報的統計報表中應列出專欄統計此類數字。接受案件的單位應對移送的材料進行認真的審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重新立案,如果決定不重新立案,應書面通知移送案件單位,移送方有異議,可申請接受案件單位的上級機關複議。

案件如果在偵查時期進行重新立案調查的話,會需要進行更多的時間。但是如果案件已經交由法院,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相關的管轄權,交由另外一個法院的話,那麼法院是不需要進行重新立案偵查和調查的,只需要進行受理件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