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罪名庫>瀆職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構成要件

瀆職罪 閱讀(1.26W)

(一)客體要件

環境監管失職罪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保護環境防治汙染的管理制度。環境是人類自身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保護環境是一切單位和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更是環境保滬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責。環境保護部門的工作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物重大損失或者人員傷亡的,是一種嚴重的瀆職行為,直接危害了環境保護部門的正常管理活動,因此,必須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第一,必須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嚴重不負責任,是指行為人有我國《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法》等法律及其他有關法規所規定的關於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工作極不負責的行為。實踐中,嚴重不負責任的表現多種多樣,如對建設專案任務書中的環境影響報告不作認真審查,或者防治汙染的設施不進行審查驗收即批准投入生產、使用;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發現汙染隱患,不採取預防措施,不依法責令其整頓,以防止汙染事故發生;對造成環境嚴重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提出限期治理意見而不提出治理意見;或者雖然提出意見,令其整頓、但不認真檢查、監督是否整頓治理以及是否符合條件;應當現場檢查排汙單位的排汙情況而不作現場檢查,發現環境受到嚴重汙染應當報告當地政府的卻不報告或者雖作報告但不及時;等等。

第二,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必須導致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的發生,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本罪。

所謂環境汙染、是指由於有關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肆意、擅自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致使土地、水體、大氣等環境的物理、化學、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致使影響環境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環境惡化的現象。所謂環境汙染事故,則是因為環境汙染致使在利用這些環境的過程中造成人身傷亡、公私財產遭受損失後果。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2、造成人員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區域內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員傷亡嚴重後果的情形。

第三,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這是確定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錯綜複雜,構成本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後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絡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是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體是指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事環境保護工作的人員,以及在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管理部門中,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的人員。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中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的人員,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既包括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的各級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也包括環境保護的協管部門,即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環境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的其他部門,例如: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開展科學研究,並主管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和防止海洋傾倒廢物汙染損害的環保工作;港務監督部門負責船舶排汙的監督及調查處理、港區水域的監視;軍隊環保部門負責軍用船舶排汙的監督和軍港水域的監視;各級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負責對船舶汙染實行監督管理;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漁業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機動車、船舶汙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草原法》、《漁業法》、《水法》的規定以有關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由此可見,本罪主體範圍十分廣泛,並不侷限於某一特定部門,凡對環境保護實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無論在政府的何種部門工作,都可以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過失,即針對發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得後果而言,是應當預見卻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卻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嚴重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