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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非法集資 | 都有哪些具體的規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91W)

如何認定非法集資?都有哪些具體的規定?

非法集資一般都是打著向社會各界募集企業週轉或者專案開發的資金,並且把投入的資金以股東分紅的形式回報給參與投資的人,並且回報的利潤非常可觀,遠遠超出銀行利息的幾倍甚至幾十倍,高利潤導致上當受騙的人非常之多,那麼,如何認定非法集資?都有哪些具體的規定?

非法集資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採用公共或者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或者變相吸收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其中有幾個比較典型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公司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對於非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張明楷教授認為“只有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貨幣資本的經營(如發放貸款),才能認定擾亂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論處”,還有學者認為應該以融資目的來判斷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融資的目的是用於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則不能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騙取集資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股權眾籌最有可能觸犯的是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這個罪名立案追訴的標準為

(1)發行數額在50萬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3)、不能及時清退清償的;

(4)、其他嚴重情形的;事實上,擅自發行公司股票和企業債券罪當時出臺時眾籌等新經濟形態尚未出現,這個罪就是維護金融管理秩序作為目的,它在法理上與股權投資衝突的地方在於,股權投資是一種投資行為,投資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虧損,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應該和公司一起共度難關的,如果在公司虧損的情況下強行規定讓發起人或公司回購,這無疑增加了發行人或公司的資金壓力,是違背民商法精神的。

如何認定非法集資是識破犯罪分子非法動機和進行犯罪行為定罪的重要條件之一。希望大家通過以上資料的學習能夠甄別身邊的違法犯罪行為,能夠提高自身的警惕性,千萬不要相信“天上掉餡餅”這種事情,避免上當受騙,經濟和精神上都受到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