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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非法集資認定法律責任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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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非法集資認定法律責任如何界定?

銀行非法集資認定法律責任 ,這要看是銀行職員自己的行為還是銀行機構的行為,如果是銀行職員,債權人雖應該為自己的投機行為付出一定的代價,但是銀行也有推卸不了的責任。銀行內部監管設定的目的就是為了監管員工一切不合規的金融活動,員工這種行為是銀行監管不力,監管不應該依賴於任何條件。

一、銀行非法集資認定法律規定有哪些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二、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現代社會,資金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不可缺少的資源和生產要素。而生產者、經營者自有資金極為有限,因此間社會籌集資金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金融活動。與此同時,一些名為集資、實為詐騙的犯罪行為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集資詐騙行為採取欺騙手段矇騙社會公眾,不僅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同時更干擾了金融機構儲蓄、貸款等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廣大投資者對集資活動的過分謹慎,甚至對金融機構進行集資也可能產生不信任感,影響了經濟的發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本罪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有非法集資的行為。

2、集資是通過使用詐騙方法實施的。

3、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否則,不構成犯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現在銀行非常集資的現象層出不窮,之所有會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人們信任銀行,認為銀行安全,才會把錢存進銀行裡,辦理投資產品,銀行也是利用這一點來誘導客戶投資。若銀行非法集資事實確鑿無疑,那麼銀行非法集資認定法律規定個人詐騙十萬、單位詐騙五十萬以上將予以立案。

銀行非法集資認定法律責任,銀行侵犯了國家金融制度的管理,擾亂了金融市場的秩序,這其中有個人詐騙行為,銀行詐騙行為,不管哪種行為,都有故意侵佔他人財產的罪行,銀行非法集資,就是利用了人們對銀行單位信任來欺騙客戶,達到詐騙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