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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侵佔罪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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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侵佔罪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盜竊罪侵佔罪法律規定是什麼?

法律對盜竊罪和侵佔罪兩者的規定是存在著一定的區別的,區分盜竊罪與侵佔罪的關鍵,在於判斷作為犯罪物件的財物是否脫離佔有以及由誰佔有。行為人不可能盜竊自己事實上佔有的財物,對自己事實上已經佔有的財物只能成立侵佔罪。侵佔罪的特點是將自己佔有的財產不法轉變為所有,因此,只要某種佔有具有被處分的可能性,便屬於侵佔罪中的代為保管,即佔有。從客觀上說,佔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與非法佔有目的中的佔有不是等同概念),不僅包括物理支配範圍內的支配,而且包括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

①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實支配領域內的財物,即使他人沒有現實地握有或監視,也屬於他人佔有。例如,他人住宅內、車內的財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記其存在,也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

②雖然處於他人支配領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實上支配的狀態時,也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例如,他人門前停放的自行車,即使沒有上鎖,也應認為由他人佔有。再如,掛在他人門上、窗戶上的任何財物,都由他人佔有。

③主人飼養的、具有回到原處能力或習性的寵物,不管寵物處於何處,都應認定為飼主佔有。

④即使原佔有者喪失了佔有,但當該財物轉移為建築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佔有時,也應認定為他人佔有的財物。例如,乘客遺忘在出租車內的財物,屬於計程車司機佔有,雖然相對於乘客而言屬於遺忘物,但相對於計程車司機而言,則是其佔有的財物。所以,第三者從計程車內取走該財物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

⑤當數人共同管理某種財物,而且存在上下主從關係,例如,私營商店的店主與店員共同管理商店的財物,應當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刑法》上的佔有通常屬於上位者(店主),而不屬於下位者(店員)。即使下位者事實上握有財物,或者事實上支配財物,也只不過是單純的監視者或者佔有輔助者。因此,下位者基於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財物的,成立盜竊罪。但是,如果上位者與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賴關係,下位者被授予某種程度的處分權時,就應承認下位者的佔有,下位者任意處分財物,就不構成盜竊罪,而構成侵佔罪或者職務侵佔罪。

二、侵佔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侵佔罪(《刑法》第270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犯罪物件只限於三種財物:

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在當代的社會,大家可能會弄混淆侵佔罪和盜竊罪,尤其是對於普通的老百姓來說,並不知道如何具體來區別兩者。實際上,侵佔罪是指已經佔有了他人的財產,然後將其非法佔為所有,但是盜竊罪是沒有佔有他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