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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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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怎麼判?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怎麼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特徵有哪些?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特徵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擾亂、破壞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偽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2、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3、擾亂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

4、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三)、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屬一般主體;

(四)、本罪在主觀上的表現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為目的的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的債券行為是違反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三、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相同,亦為國家有關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價證券管理法規,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偽造、變造,已在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中作過介紹,這裡不再贅述。所謂股票,是由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要式憑證。根據公司法規定,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成立的日期;

(3)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股票的編號等等。作為證權證券,作用是證明股東的權利,而不是創設權利。其製成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其簽發是由股份公司對繳納股款的認股人所進行的。股票的發行價格既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不過,無論如何不得低於票面金額。所謂公司、企業債券,是公司、企業依照法定程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是一種用以顯示和證明與他人形成的金錢債務關係的證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債券必須載明公司的名稱、債券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所謂數額較大,是指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面額較大。本罪不僅要求具有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而且還要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缺少其一,都不能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又包括自然人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以非法的目的而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債券,這完全違反了國家的管理制度,只要造成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數額的大小來進行判決,輕者三年以下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