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共同犯罪處罰原則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6.86K)

共同犯罪處罰原則有哪些

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一、共同犯罪處罰原則有哪些?

追究簡單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應當遵循以下三項原則:

一是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即儘管行為人只分擔了部分實行行為,也要對共同實行行為造成的全部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如甲乙共同故意殺丙,即使能夠證明丙的致命傷由甲的行為造成,乙只把丙刺成輕傷,乙仍應承擔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

二是區別對待原則,即在堅持前一原則的前提下,應儘量分清主從犯,在具體量刑時對各共犯人實行區別對待。如在前例中,由於甲的行為直接造成丙的死亡結果,故對甲、乙的處刑應當體現區別。

三是罪責自負原則,即對明顯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侵害行為,只應由侵害人單獨負責。如甲乙共謀徒手教訓丙一頓,結果乙突然拔出匕首刺丙致死,此時如果甲見乙拔出匕首後沒有實施進一步的加害行為,表明其未與乙形成新的加害故意,則只能對乙追究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二、共同犯罪的種類有哪些?

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個共同犯罪人在參加共同犯罪時,不論其分工如何,參與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總是有機聯絡的,在整個犯罪的鏈條中,這些行為都是必不可少的環節。

因此,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和所發生的犯罪結果之間,都具有因果關係。這些共同犯罪行為是犯罪結果發生的共同原因,也是判定共同犯罪人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和依據。

共同犯罪行為和單獨犯罪行為相比,具有顯著的特點。單獨犯罪行為,都是由我國刑法分則加以明文規定的。因此,對於單獨犯罪,只要直接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對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

而共同犯罪行為,除實行犯的行為是由刑法明文規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例如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和幫助行為,都是由刑法總則規定的。只有把這些行為與實行行為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正確地解決共同犯罪的定罪問題。具體來說,共同犯罪的各種行為有四種:

1、實行行為,共同犯罪中的實行行為,是指直接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個實行犯,那麼該實行犯的實行行為無異於單獨犯罪。而在具有兩個以上的實行犯的場合,並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個人的行為都獨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構成的要件,只要其行為結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構成要件即可。例如,二人犯殺人罪,各對被害人砍三刀。如果孤立起來看,砍三刀未必就能致人死亡。但二人的殺人行為結合起來,砍六刀就足以致人死亡。由此可見,共同犯罪中的實行行為不能完全等同於單獨犯罪,具有其特殊性。

2、組織行為,是指組織犯所實施的指揮、策劃、領導犯罪的行為。這些行為不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的實行行為,而是由刑法總則加以規定的。當然,刑法分則中有的條文把某些組織行為直接規定為犯罪,例如《刑法》第120條規定了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在這一犯罪中,包含組織恐怖活動的行為。這一組織行為就屬於《刑法》所規定的犯罪的實行行為。

而在其他犯罪中,例如搶劫集團,其中首要分子有的只在幕後起組織作用,本人不直接實施搶劫行為,其組織行為就不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的實行行為。對這種實施組織行為的首要分子定罪的時候,必須把刑法總則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與刑法分則關於具體犯罪的規定有機地結合起來加以認定。

3、教唆行為,是指能夠引起他人實行犯罪的意圖的行為。教唆行為不是《刑法》所規定的犯罪的實行行為,因此,只有把教唆行為和實行行為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解決教唆犯的定罪問題。

4、幫助行為,是指為其他共同犯罪人實行犯罪創造便利條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行為。幫助行為不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的實行行為,因此,只有把幫助行為和實行行為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解決幫助犯的定罪問題。總之,要具體分析以上四種共同犯罪中的行為,才可以給各共犯準確定罪。

在定罪過程中,還要注意共同犯罪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共同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為會造成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在主觀上具有一定犯意聯絡,這種犯意聯絡將各共同犯罪人的思想溝通,成為共同犯罪的重要內容,也成為給各共犯定罪中不可不考慮的因素。

共同犯罪中的具體行為分為了四種,即上文中提到的實行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以及幫助行為。而在共同犯罪裡面又分為了主犯、從犯、脅從犯以及教唆犯。對於其中的教唆犯,若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話,則需要從重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