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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罪與相關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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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罪與相關罪的區別

偽證罪是一種很古老的罪名,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它對於國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以及當事人的人身權利都有嚴重的危害,所以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統治者都對它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但是,國內外對於偽證罪的規定是不同的,就是在同一個國家不同歷史時期的規定也不同。


2區別編輯

與窩藏、包庇罪的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窩藏、包庇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2、犯罪的時間不同。窩藏、包庇罪的實施可以在犯罪分子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前,也可以在其被逮捕、關押又逃脫之後,而偽證罪的實施則只能是發生在判決之前的偵查、起訴和審理階段。

3、犯罪客觀方面的內容不同。窩藏、包庇罪一般表現為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或者幫助其逃匿,而偽證罪則表現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

4、犯罪物件不同。窩藏、包庇罪的物件可以是未經逮捕、判刑的犯罪人,也可以是已經判決的犯罪人,而偽證罪的物件則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懷疑有罪而實際無罪的人。

5、犯罪的目的不完全相同。窩藏、包庇罪的目的是使犯罪人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的目的則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錯誤的刑事追究,也可以是隱若罪證使犯罪人逃避刑事責任。[2]

3認定編輯

偽證罪的認定

(一)偽證罪與非罪的界限

。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1989年11月30日印發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偽證罪立案追究刑事責任,(1)偽證行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輕罪重判的;(2)偽證行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3)偽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經濟犯罪分子銷燬罪證或得製造偽證的;(5)出於偽證行為致使他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6)偽證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偽證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兩者的區別是,(1)前者的主體是特殊主體;而後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2)前者的行為是在偵查、審判中發生的;後者的行為是立案偵查之前實施的,並且是引起案件偵查的原因。(3)前者是通過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等手段實現的;後者則是作虛假的告發。(4)前者只是在個別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上,提供偽證;而後者則是捏造了整個犯罪事實。(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兩種: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後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無罪者受到刑事處分。

(三)偽證罪與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界限

替考公務員組織者可以偽證罪獲刑這三種犯罪的行為人,在作虛假證明,為犯罪分子隱匿罪證方面極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其區別主要在於:(1)主體要件不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後兩種包庇犯罪是一般主體。(2)實施犯罪的時間不同,偽證罪只能在偵查、審判階段實施;後兩罪則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關押前實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後實施。(3)犯罪的內容不同。偽證罪掩蓋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犯罪情節;後兩罪所掩蓋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實。(4)包庇物件的情況不同。偽證罪包庇的是在偵查、審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決的未決犯罪嫌疑人;後兩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決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決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