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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罪與妨害作證罪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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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偽證罪與妨害作證罪區別有哪些?

偽證罪與妨害作證罪區別有哪些?

1、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前罪表現為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後罪表現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此點區別中.特別要強調的是,偽證罪必須對與案件情況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偽證,而妨害作證罪中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則無此限制。

2、犯罪行為發生的場合不同。前罪發生的場合在客觀方面部分已作論述,在此不贅述。後罪則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進行的過程之中,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公訴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自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之中。

3、犯罪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後罪的主體則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四類人。

4、犯罪故意的內容不同。前罪故意的內容是行為人明知自己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證的行為會妨害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後罪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作偽證的行為會妨害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但為了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希望這一結果的發生。

二、妨害作證罪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三款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偽證罪與妨害作證罪是屬於兩種不同的罪行,偽證是屬於證人故意虛假證明而隱匿罪證導致他人受到傷害;對於妨害作證就是屬於案件的相關人員妨害證人作證;這兩種罪行不管是在犯罪的主體上,還有量刑上都是有很大的不同,執法人員也要結合不同的罪行來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