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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既遂是怎麼處罰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9.13K)

一、一般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既遂是怎麼處罰的?

一般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既遂是怎麼處罰的

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的處罰標準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最重的量刑標準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民眾在日常生活當中發現瀕危野生動物製品以後是可以到公安機關舉報的,任何人,無論以任何形式收購瀕危野生動物製品都已經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非法出售和運輸瀕危野生動物製品也要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