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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責任事故罪屬於什麼犯罪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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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責任事故罪屬於法定犯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屬於什麼犯罪型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從我國《刑法》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看,《刑法修正案(六)》將《刑法》第134條的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從特殊主體修改為一般主體,但這並不意味著本罪對於主體上的要求就完全消失了。事實上,要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其主體必須是從事某項“業務”的人,主體特徵仍然是客觀存在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在生產、作業中”的界定性表述,正是對主體身份的明確要求。從刑法的意義上講,“在生產、作業中”本身就是指從事一種“業務”過程中,這種“業務”一般包括三層含義:

第一,必須是基於社會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務。即是社會分工的結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動;

第二,必須具有反覆性、持續性。而這種反覆性和持續性是指性質上的反覆,而不是單純的行為人行為上的反覆;

第三,必須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即存在對人的生命、身體造成侵害的危險。

作為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的生產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危害生產安全,同樣表現為能夠使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的損害,其特點是這些損害發生在生產過程中。據此,重大責任事故罪應當是一種身份犯,但此處的身份並不僅限於合法取得之身份,其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在從事生產,作業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規定造成的損害之後果的。

重大責任事故,他很有可能對人的生命和身體都造成威脅。如果是國家規定的一些工作的安全操作管理措施,而當事人卻違背了這些管理操作措施,強行讓他人從事一些具有高風險的危險行為,並且因此帶來了重大的責任事故,這些情況都有可能要承擔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後果非常嚴重,那麼很有可能是在3~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