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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屬於什麼犯罪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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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詐騙罪屬於什麼犯罪型別

詐騙罪屬於什麼犯罪型別

依據《刑法》分則,詐騙罪屬於侵犯財產罪。《刑法》條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謂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

二、詐騙行為與其他行為的劃分依據是什麼

1、認定詐騙行為與借貸行為

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後偽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

2、認定詐騙行為與因虧損躲債的行為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3、認定詐騙行為與招搖撞騙行為

兩者都使用騙術,後者也可能獲得財產利益,這兩點相同;但是,主觀目的、犯罪手段、財物數額要求和侵犯的客體,均有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是損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它所騙取的不僅包括財物(但無數額多少的限制),還包括工作、職務、地位、榮譽等等,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當犯罪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騙取公私財物時,它就侵犯了財產權利,又損害了國家機關正常活動,屬於牽連犯,應當按照行為所侵犯的主要客體和主要危害性來確定罪名並從重懲罰。

如果先後分別獨立地犯了兩種罪,互不牽連則應按照數罪併罰原則處理。本罪與本法規定的其他詐騙犯罪的界限

最後,詐騙是現在國家嚴厲打擊的犯罪數段。目前詐騙團伙很猖獗,利用公民的個人資訊進行詐騙的越來越多,為了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公安機關對詐騙手段進行宣傳,提醒公民注意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