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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犯罪的什麼型別?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22W)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犯罪的什麼型別?

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犯罪的什麼型別?

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生產假藥屬於破壞市場經濟秩序類犯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如何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說應依賴於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鑑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於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鑑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三、生產銷售假藥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綜上所述,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這種行為不僅違法,嚴重者構成犯罪。生產銷售假藥是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對構成犯罪的,根據其生產銷售假藥的情節及危害和後果量刑,最高可以判處死刑,並沒收其違法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