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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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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在危險駕駛罪當中,比較常見的就是醉駕了,這也是很多機動車駕駛者經常出現的一種情況。雖然也屬於交通違章行為,但當事人更在意的卻是刑事方面的責任。那到底危險駕駛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危險駕駛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危險駕駛罪怎麼認定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處:三個罪名既然都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處就是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間的區別。其區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主觀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為過失。

2、在行為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

在分析了上文之後,大家應該清楚我國目前關於危險駕駛罪的刑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吧,此罪屬於危險犯,當然,由於此時尚未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因而給予的處罰也不是很重,一般就是處拘役並處罰金,現實中犯危險駕駛罪被適用緩刑的情況其實是很多的,建議可以委託律師來進行緩刑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