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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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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危險駕駛罪是為了懲罰那些具有危害公共安全但未發生危害結果的機動車駕駛員,當然,認定危險駕駛罪,必須瞭解危險駕駛罪得到構成要件。那麼,本站小編在下午解答一下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的內容是怎麼樣的?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本罪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並且一般是直接故意。在少數情況下也可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受車主要求進行危險駕駛,就是一種放任性的間接故意行為。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危險駕駛罪的犯罪主體和客觀方面

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人實施危險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都可以構成犯罪。對於雖有駕駛技術但沒有駕駛執照的人實施危險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也構成本罪。此外,對危險駕駛行為具有指使、組織作用,或者強迫、強令進行危險駕駛的管理者、車主或者其他人,也可以構成本罪。既可以作為本罪的主犯,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協助犯等共同犯罪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所謂“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行駛過程中相互攀比駕駛速度而快速行駛、為超越他人車輛而追逐行駛、超越限速的規定行駛等。

所謂“情節惡劣”,是指行為人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形十分危險且不服從交通管理部門制止,多次因追逐競駛受到交通管理部門制止或處理,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造成不良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等。

所謂“醉酒駕駛機動車”,是指行為人在飲酒後沒有有清醒之前,且體內酒精含量超過人體允許正常指數之之外,不能駕駛機動車的情況下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作為犯罪處理,醉酒駕駛機動車也應當具有一定的嚴重情節,即行為人無視醉酒駕車的有關管理規定,或者不服從交通管理部門的制止,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等。對偶爾的醉酒駕車或者特殊情況下的醉酒駕車,沒有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只要行為人及時認識了自己的錯誤,也可以作為一般違法行為處理。

三、危險駕駛罪的法律規定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危險駕駛罪是因為道路上危險駕駛的現象越來越多,甚至因此發生了重大交通事故,才把危險駕駛罪寫入刑法的。所以,每一位駕駛員應該遵守交通規定,安全駕駛。如還有什麼疑問的,小編建議登入本站網站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