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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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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在實際生活中,經常有人會問,我們該如何認定危險駕駛罪?其實,想要妥善地解答這個問題,我們很有必要先來了解下危險駕駛罪的概念、構成要件和其他認定問題。下面,馬上隨我們本站小編來了解下吧。

危險駕駛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危險駕駛罪罪與非罪的界限

我們認為危險駕駛機動車,達到情節惡劣的,但沒有致人重傷、死亡,也沒有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規定,依危險駕駛罪處拘役,並處罰金。但危險駕駛機動車,尚未達到情節惡劣的,即沒有造成危害社會的後果,仍然應該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處罰,不以犯罪論。

(二)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我們認為,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區別關鍵在於發生的事故是否重大,交通肇事罪以發生重大事故為構成要件。因此,若危險駕駛機動車,情節輕微,沒有致人重傷、死亡,也沒有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則認定其為危險駕駛罪,不以交通肇事罪論若危險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目發生事故後行為人立即停止行駛,沒有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的行為,則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三)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因此捌門認為區分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在於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單純的“醉酒駕車”或者“飆車.並不符合刑法要求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認定其為危險駕駛罪。而當行為人在危險駕駛時發牛交通事故,且發生交通事故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嚴重後果的,我們認為其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所以認定其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有一個重要因素,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體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行為人在醉酒駕車或者飆車時發生交通事故,就已經造成一定後果,其行為存在危險性,如果繼續高速行駛或者逃逸衝撞人群,極可能再次發生碰撞,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然而,行為人對此默然置之,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會發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安全的後果,仍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在這種狀態下,明顯反映卅行為人不計危險駕駛行為的後果,對公共安全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主觀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間接故意,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於危險駕駛罪如何認定的法律解答,由上文可知,危險駕駛罪常見的認定情形有: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在公路上從事客運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等等。如果大家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大家隨時來電諮詢,我們將盡快為大家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