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保證金數額由辦案機關根據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因素確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二、交不起取保候審保證金怎麼辦?
交不起取保候審保證金的可以提供保證人,但保證人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三、退回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流程是怎樣的?
1、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時,此前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機關會出具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領取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
3、攜帶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到此前交納保證金的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四、可以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情形有哪些?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和其他人串供。
3、干擾證人作證。
4、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未向執行機關報告。
五、取保候審期間執行機關的基本職責有哪些?
(一)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的規定,及其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二)監督、考察被取保候審人遵守有關規定,及時掌握其活動、住址、工作單位、聯絡方式及變動情況;
(三)監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
(四)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應當及時制止、採取緊急措施,同時告知決定機關。
可見,取保候審金額是由辦案機關自行決定的。交保證金不是對犯罪嫌疑人的一種處罰方式,是為了約束犯罪嫌疑人能夠在取保候審期間接受執行機關的監督,如果在取保候審期間逃跑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辦案機關是可以依法沒收保證金的。對交不起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責令提供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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