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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轉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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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轉刑事案件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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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取保候審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羈押的,辦理取保候審在刑事辯護中起著很重要的作用。這裡介紹一下刑事案件取保候審的條件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在刑事訴訟中,取保候審作為一項強制措施,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定條件才能夠實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採用取保候審需要符合的條件有: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的。

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因應該逮捕的被告人,如果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也可以取保候審:

1、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2、公安機關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符合逮捕要求的;

3、案件在規定的羈押期限內不能辦結,但又需要繼續偵查的。

需要指出的是,取保候審必須由公安機關執行,而且取保候審的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知識延伸:

保證人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即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案件沒有任何牽扯,即保證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證人,否則,因其本身也是司法機關調查的物件,就難以保證其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這不僅是指保證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而且保證人對被保證人有一定的影響力以及保證人的身體狀況能使他完成監督被保證人行為的任務等等。假如保證人說的話被保證人根本就不聽,保證人臥病在床對被保證人是否遵守取保候審義務無力監督、督促,或者保證人長期在外經商對被保證人的行為無暇顧及等等,都很難說保證人“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因此,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需要綜合判斷,而絕不能僅憑保證人本人說是否有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證人在為被取保候審人承擔保證義務時,他本人並沒有受到因為違法犯罪行為而被剝奪政治權利或限制人身自由。享有政治權利,是指享有下列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論、遊行、示威的自由;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如果以上權利未被剝奪,即可認為“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保證人未受到任何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處罰、未被採取任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刑事、行政強制措施或者未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具體講,是指保證人未被判處徒刑、管制、拘役等刑罰處罰,未被採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未被勞動教養或者未受到治安拘留等處罰。這裡法律規定保證人既要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又要未受到限制。只有這樣,保證人才有可能履行好保證義務。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是指保證人在被保證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和穩定的經濟收入。保證人有固定的住處,便於保持他與司法機關之間的聯絡;有固定的收入,是考慮其作為保證人承擔義務的可行性。

只有同時具備本條規定的上述四個條件的人,才有資格擔任保證人。